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息县人民法院赔偿其他一案赔偿裁判书

案件描述

张**、刘**因申请息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张**与袁*某、袁*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息**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5)息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07年2月16日送达给袁*某的委托代理人(注明2007年1月19日袁*某已去世),2007年5月8日息**法院裁定补正,判决时间应是2007年1月28日,但没有补正文书送达回执。2007年5月8日刘**、张**向息**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义务机关由于审理中的程序错误导致执行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法委赔立字第1号不

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指令息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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