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因成卫明、成新桥、成**、成*秀诉其城建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行初字第0007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争议已解决,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解决,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