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李**、沈*、李**、李**、董**、凌**、吴**、李**被上诉人武汉东**管理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上诉人李**等9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等9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李**、沈*、李**、李**、董**、凌**、吴**、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刘*、王**等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钱以新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陶*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陶**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杨*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