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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诉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硚**管局)、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硚口区政府)其他(城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的硚口区中山大道原63号、65号及三乐里79号等房屋在1978年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1995年又被撤销社会主义改造。现彭**对上述房屋的处理有异议,要求信息公开,与硚**管局发生争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因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故硚口区政府的复议行为亦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彭**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彭**不服一审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核心是要求公开关系到上诉人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并不涉及房地产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房地产案件,将信息公开的诉讼请求认定为房地产纠纷争议,属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的房屋(硚口区中山大道原63号、65号及三乐里79号等房屋)在1978年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1995年又被撤销社会主义改造,涉及上述房屋的信息公开争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1.武办发(2006)28号文、武**(1990)01号文指出,“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有特定的时间节点,特指1958年4月19日至1966年5月15日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及“文化大革命”时期。本案涉及的房地产不在此时间节点内,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2.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1978年被上诉人将上述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1995年又予以撤销,该行政行为至始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房地产属于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的事实不成立。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本案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理。一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1992)38号)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2)最**法院法*(1992)38号文是人民法院的内部通知,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4.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l)2015年8月28日,上诉人向硚**法院起诉,该院收到起诉状后并未在七日内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但立案之后又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其程序不合法。(2)本案并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行政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未经公开开庭审理就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其审理程序违法。(3)一审行政裁定称,“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表明本案己进入实体审理,故不能用裁定驳回起诉,必须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请求:1.撤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95号行政裁定;2.撤销硚口区政府作出的硚复决字(2015)第9-3号行政复议决定;3.判令硚**管局,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信息;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辩称

硚**管局辩称:1.彭**要求公开内容为“确认产权人彭新年(原产权人彭**,老号69号)位于硚口区中山大道原63、65号及三乐里79号私房于1992年已经拆除的时间记录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时间注明为2015年3月25日),被上诉人于2015年3月26日收悉。经审查,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书》并向彭**邮寄送达。明确告知: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事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你要求公开的位于中山大道原63、65号及三乐里79号私房于1992年已经拆除的时间记录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2.彭**要求公开的上述信息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其提出的申请,属于对落实私房政策相关问题的政策性咨询。该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在书面答复中依法对其进行了明确告知,符合法律规定。3.依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彭**的起诉。

硚口区政府书面答辩称,被上诉人具有本辖区行政复议的职责,并已依法履行该职责。依彭**申请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彭**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申请被上诉人硚口区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但从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理由和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看,彭**申请和反映的事项是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原63号、65号及三乐里79号等房屋,在1978年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1995年又被撤销社会主义改造等事项,该事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或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属落实私房政策或处理相关事项的延续。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1992)38号)的规定,落实私房政策的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硚口区政府为此作出的复议行为,亦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彭**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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