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市**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确认被拆迁人身份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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