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确认被拆迁人身份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刘*、王**等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钱以新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陶*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李**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