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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简称市国土规划局)用地批复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行终字第002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市国土规划局作出的武土资规函(2010)142号《关于武汉水**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市国土规划局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应予维持,请求驳回朱*的再审申请。土地批复的行政主体资格是政府授权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区分中心是享有相关权限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2009)58号《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9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改造维修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将武汉市鹦鹉洲长江大桥工程列入了2009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改造维修项目计划。2009年,中共**办公厅及武汉市政府办公厅作出武**(2009)2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规定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公益性工程、市级土地储备和区级土地储备试点等相关项目按照该文件执行,对土地收购、拆迁项目,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市国土部门批准项目用地。市国土规划局在武汉市土**新区分中心取得武规地(2010)0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于2010年3月2日作出武土资规函(2010)142号《关于武汉水**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符合武**(2009)22号文件规定。朱*对本案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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