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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军诉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0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或理由,经合议庭决定本案不开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张**诉请武汉市公安局对于其刑事报案依法作出处理,且履行张**报案中要求对中**院及相关人员的刑事犯罪依法进行立案和处理的请求,属于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进行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就父亲被医生杀死一事向被上诉人报案,被上诉人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如果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然而被上诉人既不作出立案也不作出不立案的行政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七款的规定,上诉人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1、确认江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15)鄂**初字第0006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合法有效;2、撤销(2015)鄂**初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书;3、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辩称:因案件属于医疗纠纷,我局已向上诉人作出11010号信访答复。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维护治安的行政管理和惩治犯罪的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能,行政案件只对属于维护治安的行政管理等行为进行审理。上诉人张**以中**院及相关人员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要求被上诉人作出刑事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其诉求所反映的行为就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因此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刑事立案,则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向上诉人张**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该局依照《信访条例》作出,亦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张**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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