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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下称济源市政府)土地登记颁发证照一案,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1年6月16日、7月29日分别向被告济源市政府及第三人张**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齐**、陈**,被告济源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李**,第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市政府于2004年11月2日将位于济*市济水办事处南街居委会,四至为东至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张**,面积为108平方米的土地为张**颁发了济国用(2004)第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其与张**家的老宅地相隔有七、八户邻居。1993年,在城镇道路改造时,村委决定凡因扩路被占有宅地的家户,享有建造临路门面房的优先权。其家老宅的门前路改造面积,几乎全是占用其家正在使用的老宅地,因而,村委已将其家享有优先使用建造门面房的名单列在公示榜上。不料,当年其在收破烂时因收到赃物被判处刑罚,住进监狱。此间,张**的父亲趁其不在家之机,拉垄村干部,加上当年作为小组长的他本家兄弟从中周旋,凭种种社会关系,将其家应该享受的优先使用临路用地挤掉,并以暴力强行将其家门楼推倒,于1993年至1994的建成临街房。张**家在建房时并未取得任何行政许可手续,显属违法建筑行为。直到1999年,由张**的父亲出面,先以自己的名义让济源市政府给他办理了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然后济源市政府2004年又将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张**。该事实足以证明,这是一起明显先斩后奏且又于法无据的违法程序,即违法行政行为。其认为,济源市政府的颁证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给张**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违法。请求确认济源市政府为张**颁发的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程序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济源市政府辩称:1999年8月16日,其依法为张**的父亲张**办理了03030252号土地使用证。2004年,由张**、张**父子二人共同申请,将张**名下的土地使用证的名称改为张**,其经核实,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进行了变更登记,为张**颁发了03030252号国地土地使用证。这个变更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请求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述称:济源市政府给其颁发的济国用(2004)第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请求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被告济源市政府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具体如下:

1、户名为张**(即张**)的济源市城区居民住宅用地发证登记表复印件。记载:证号为03030252;地号为0252;用地面积为108平方米,其中长12米、宽9米;四至为东至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张**;济源市城区国有土地管理所1999年8月16日签署有“经核实建议登记108平方米”的意见;济源**理局1999年8月16日签署有“准予登记发证”的意见;济源市人民政府签署有“准予发证”的意见。

2、张**2004年10月18日向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申请书复印件。内容为:其叫张**,济水**居委会人,现有住宅一处,面积108平方米,原土地证号03030252,现将土地证变更为其儿子张**,特申请贵局给予办理变更手续为盼。

3、张**及其妻子石**的身份证复印件。

4、张**2004年10月18日向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申请书复印件。内容为:其叫张**,济水**居委会人,有住宅一处,面积108平方米,长9米,宽12米,经其与父亲商定同意,现申请办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特申请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5、张**的身份证复印件。

6、济源市济**居民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向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材料复印件。内容为:我街居民张**,原土地证03030252,同意变更为其子张**名下,望贵局给予办理变更手续为盼。

7、户名为张**的济源市城区居民住宅用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记载:证号为03030252;地号为0252;使用面积为108平方米,其中长9米、宽12米;四至为东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张**;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济水管理所2004年10月19日签署有“同意变更”的意见;济源市城区国土资源管理处2004年10月28日签署有“同意”的意见;济源市国土资源局签署有“同意”的意见;济源市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备注栏目载明其父变更为儿子。济源**办事处南街居民委员会在该表上进行了盖章。

8、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年9月22日作出的(2009)济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

9、河南**人民法院2010年2月4日作出的(2010)济中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被告济源市政府庭审中称,其提交的证据1-7的原件因被盗而丢失,但在陈**对其为张**的父亲张**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提起诉讼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将这些证据的原件出示过,济源市人民法院已核对过,并在作出的(2009)济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中进行了表述,可以印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原告陈**对济源市政府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除了两份判决书外,其余证据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再进行质证;对两份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第三人张**对济源市政府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陈**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953年5月原济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为陈**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被告济源市政府对陈**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已经失效,在村镇规划中,陈**、张**的老宅上的房屋都已拆除,土地都已经收归集体。

第三人张**对陈**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济源市政府的质证意见一致。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济源市政府提供的证据8、9,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济源市政府提交的证据1-7,虽没有原件,但这些证据在本院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济源市政府、第三人张**、第三人张**土地登记颁发证照一案中,济源市政府曾提交了原件并经本院核对过,其提交的证据8可以印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故这些证据可以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陈**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只能证明其家以前在南街有老宅基地的情况,不能证明现在其家对其老宅基地仍享有使用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即张**的父亲)家和陈**家原来在济源**办事处南街都有一处老宅基地。1993年,在南**委会对居民住宅进行规划建设过程中,张**交出了其老宅基地,南**委会按规划为张**家划拨了一处新宅基地。新宅基地的四至为东至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张**;面积为108平方米,其中长12米、宽9米。当年张**在该宅基地上建成了房屋。1999年济源市政府对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关于张**使用的宅基地,1999年8月16日,济源市城区国有土地管理所经核实登记为108平方米,济源**理局准予登记发证。同日,济源市政府将位于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南**委会,四至为东至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张**,面积为108平方米的土地给张**颁发了(99)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10月18日,张**申请将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变更为其儿子张**,济源市政府将给张**颁发的(99)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于2004年11月2日为张**颁发了济国用(2004)第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6月30日,陈**作为原告,将济源市政府列为被告,将张**列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济源市政府为张**颁发的(99)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院在该案审理中,通知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对该案作出了(2009)济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济源市政府给张**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陈**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了陈**诉讼请求。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人民法院2010年2月4日对该案作出了(2010)济中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源市政府为张**颁发的济国用(2004)第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由其为张**颁发的(99)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而来的。关于济源市政府为张**颁发的(99)030302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陈**曾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撤销,本院经审理认为济源市政府给张**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陈**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了陈**的诉讼请求,并经河南**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予以维持。济源市政府根据张**的申请,将张**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张**,并给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法律规定。济源市政府给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与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没有侵犯陈**的合法权益。陈**认为济源市政府给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陈**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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