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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江*等与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江*、邹**、刘**、刘**、彭**、王**、胡**、雷**、李**因诉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硚口区房管局)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行初字第000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郑**等11人要求被告硚**管局公开“确认私人房产属于经租房、代管产、文革产的必备文件的记录信息”。因经租房、代管产、文革产均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畴,现原告要求信息公开与被告发生争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郑**等十一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郑**等11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被上诉人未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违法事实成立。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硚**管局辩称,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且被上诉人已经于2014年7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告知书》,履行了答复义务,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的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硚口区房管局公开确认私人房产属于经租房、代管房、文革产的必备文件的记录信息,涉及落实私房政策范畴,故上诉人要求信息公开与被上诉人发生的争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这类型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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