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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吴**诉其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行初字第000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期间,因被上诉人吴**与有关部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选择案外化解行政争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不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吴**撤回起诉。

准许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吴**负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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