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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冷明诉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冷明,被上诉人区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将上诉人冷*申请公开的“经租房”变成“房改房”房屋的法律依据认定为属于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对浙江省建设厅报请明确有关事项的复函》(建办厅函(2008)741号)明确的国家秘密范畴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

2、发回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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