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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某某某赔偿其他一案赔偿决定书

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周*于2015年3月2日以本院刑事违法追缴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经依法审查,于2015年3月2日决定立案受理其申请。本案现审查终结。

赔偿请求人周*申请事项:1、请求确认本院(2013)鄂**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周*账户的人民币485万元系赃款并进行扣划的行为违法;2、请求本院赔偿其人民币48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其申请赔偿的理由:本院认定赔偿请求人周*合法收入人民币485万元存款为赃款并进行扣划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该存款与邓**(周*之夫)的犯罪活动和违法所得不能对应,故本院作出的裁定违法,侵犯了赔偿请求人周*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01年3月19日,周*与邓**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7日,其夫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以下简称武**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2013年1月25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武检公诉刑诉(2013)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0日,武**局作出昌*(刑)刑冻财字(2013)006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了周*在中国建**字桥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85万元。同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3)鄂武汉**045号判决:被告人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6万5千元。该判决书附件(一)扣押、冻结赃款合计人民币7625758元(含户名周*银行账户的人民币485万元)发还给武汉向**责任公司;附件(二)扣押赃款人民币43万元发还给被害人;附件(三)扣押、冻结赃款人民币2644992元,由武**局依法处理。同案被告人邓**、高山对此判决不服,向湖北**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出上诉(邓**未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邓**、高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2014年3月20日,省高院作出(2014)鄂刑二终字第0003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邓**、高山撤回上诉;湖北省**民法院(2013)鄂武汉**0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省高院作出的上述裁定书送达后,同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3)鄂武汉**045号刑事裁定,认定户名周*的银行账户,金额人民币485万元为赃款,并裁定将该款扣划至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汇缴专户。同年8月5日,本院依据(2013)鄂武汉**045号刑事判决,将该款发还给武汉向**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和(2013)鄂**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裁定,将认定为赃款(户名周*)的人民币485万元,扣划至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汇缴专户,并发还给武汉向**责任公司的行为,合法有据。赔偿请求人周*申请确认本院扣划行为违法和申请本院赔偿其人民币48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赔偿请求人周*关于申请确认本院扣划行为违法并请求本院赔偿其人民币48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北省**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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