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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飞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柏*飞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行立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柏**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上诉人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曾打电话环境科学研究院,该院工作人员说是省环保厅领导批准让他们做的编写,至于编写的证据他可以约编写人员给我答复,但环境科学院至今没有和我相约,他们相互推脱责任,所以我现在起诉的人是二被告,上诉人的诉讼是合理合法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重新依法立案审查。依法确认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湖北**研究院和第三人黄石市**有限公司作出的违法事实依据的《环评报告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确认环评报告书无效并撤销和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经审查,上诉人柏*飞向原审法院诉称,其在湖北省黄**街道办事处XX村生活,由于湖北**护厅责令湖北**研究院做出虚假环评报告书,致使我们的土地果园等不动产灭失,生存环境受到污染。上诉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经《行政复议》终于于2014年6月5日得知湖北**护厅、湖北**研究院为黄石市**有限公司作出《环评报告书》的具体数据,9月15日收到鄂政复决(2014)3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诉人认为,湖北**护厅、湖北**研究院以上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提起诉讼。上诉人柏*飞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了《黄石凯**限公司工业废渣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复函(2014)327号行政复议告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柏**提供的《报告书》内容显示,该《报告书》系湖北**研究院受黄石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作出,并非湖北**护厅责令湖北**研究院所作出的《报告书》,而湖北**研究院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报告书》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柏**认为,《报告书》是湖北**护厅责令湖北**研究院为黄石市**有限公司作出的,没有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柏**起诉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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