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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涛与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财政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涛因诉武汉化**街财政所(以下简称八吉府街财政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钱涛,被上诉人八吉府街财政所的委托代理人许开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钱*系武汉化工区八吉府街工业港村(原武汉市洪山区建设乡工业港村)村民。2014年2月12日,原告钱*向被告八吉府街财政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以下五项信息:1、八吉府街财政所代管工业港村财物、工业港村申报会计报表(从代管日开始到2014年2月12日间所有的会计报表);2、八吉府街财政所为工业港村设置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资源登记簿等;3、工业港村“三资清理”资料公示的照片;4、工业港村2005年1月-2012年12月3日内八吉府街财政所对工业**委员会成员实施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结果公示的照片;5、八吉府街财政所代管工业港村财物编制工业港村财物收支情况公布表(从代管日开始到2014年2月12日间所有的收支情况公布表)。在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原告钱*在“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一栏中,选择了“自行领取”,在“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一栏中,选择了“纸面”,并附带写明“要求提供以上信息的复印件并加盖行政公章、照片要求原件”。2014年3月3日,被告八吉府街财政所向原告钱*作出《关于工业港村村民钱*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的回复》,原告于2014年3月7日自行领取该《回复》。该《回复》载明:1、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是要求查询被告代理的八吉府街工业**委员会账务信息,被告2008年10月在洪山区政府管辖时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作为账务代理机构,其代理工作性质跟银行系统一样,依据当时的代理工作要求及代管会计工作人员的保密职责,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不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关于被代理单位的经济事项的查询事项,只能接受上级纪检或同级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并出具介绍函)关于被代理单位经济事项的调查事项,以及由被代理单位出具介绍函并由被代理单位专职人员陪同查询被代理单位单项经济事项的调查事项。由于钱*没有出示工业**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且没有工业**委员会专职人员陪同,被告不能提供以上信息查询。钱*作为工业港村村民,可以直接到工业**委员会查询相关经济事项,工业**委员会电话:8652×××4;2、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二项、第五项信息同样是要查询被告代理的八吉府街工业**委员会账务信息,故此项申请信息的处理跟第一条一样;3、关于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被告提供工业**委员会关于“三资清理”工作的公示相片一张给钱*查阅;4、关于原告申请公开的第四项信息,被告提供工业**委员会工作的公示相片八张给钱*查阅。原告钱*不服被告八吉府街财政所作出的该《回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钱*在庭审中表示,其申请被告八吉府街财政所公开的第一项、第五项信息中的“财物”属笔误,改为“财务”。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明确为“从八吉府街财政所代管日开始到2014年2月12日间的所有工业港村申报的会计报表”,第五项政府信息明确为“从八吉府街财政所代管日开始到2014年2月12日间的所有工业港村财务收支情况公布表”。被告八吉府街财政所提供了工业**委员会关于“三资”清理工作的公示照片一张,以及工业**委员会成员实施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结果的公示照片八张给原告查阅。

根据洪编(2006)4号《洪山区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洪山区设置和平街、洪山街、建设乡等8个乡镇(街)财政所(加挂农村经营管理站牌子),实行乡财区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模式。根据武*(2010)3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洪山区建设乡整体移交武汉化学工业区托管的通知》的规定,洪山区建设乡于2010年整体移交武汉化**委员会托管。根据政办发(2007)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被告八吉府街财政所内设农村会计中心,代管工业港村农村财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办发(2006)32号《中**办公厅、国**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规定,完善乡(镇)、村财务管理制度,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国办发(2006)86号《国**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鄂政办发(2007)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委托乡镇财政所统一代理村级会计业务。《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农村财务“双代管”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财务“双代管”是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和资金的代管,是在不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及核算单位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监督管理权相分离的一种管理制度。鄂纪发(2010)8号《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全省各乡镇以财政所(经管站)为依托,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各村“三资”台账统一移交乡镇财政所(经管站)集中代管。建发(2010)24号《建设乡村级“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方案》规定,委托建设乡财政所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各村“三资”台账统一移交乡镇财政所集中代管。规范村级集体“三资”台账,委托乡财政所为各村统一建立“三资”专账,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资源登记簿等,村级不再另设账户。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被告八吉府街财政所不具有工业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对工业港村的集体资产没有开支和收益的权限,被告系受委托根据工业港村既成的财务收支情况,对该村的账务和资金实施代管。被告八吉府街财政所对原告钱*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信息,即工业港村申报会计报表、工业港村“三资”台账、工业港村财务收支情况公布表的管理,系基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实施的一种代管行为,并非是被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原告钱*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故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在《回复》中对其要求公开上述三项信息的申请作出的答复行为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钱*要求公开的第三项信息系工业港村“三资清理”资料公示的照片,根据鄂纪发(2010)8号《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监管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对各村自查上报“三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各村(组)将本村经检查核实的“三资”情况进行公示”,以及建发(2010)24号《建设乡村级“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方案》“建设乡财政所对各村自查上报“三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各村(组)将本村经检查核实的“三资”情况进行公示”的规定,被告八吉府街财政所虽然负责对工业港村“三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但负责公示工业港村“三资”情况的主体是工业港村,而不是被告。故原告钱*要求公开的第三项信息工业港村“三资清理”资料公示的照片,不属于被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在《回复》中对其要求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作出的答复行为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钱*要求公开的第四项信息,系2005年1月--2012年12月3日八吉府街财政所对工业**委员会成员实施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结果公示的照片,被告八吉府街财政所在《回复》中称已提供工业**委员会工作的公示相片八张给钱*查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规定,被告八吉府街财政所应当按照原告钱*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在无法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时,应当予以说明,并通过适当的形式提供信息。但被告在未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照片原件时,没有履行说明义务,且被告未说明其提供给原告查阅的照片,是否系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的,亦未说明上述照片是否系2005年1月--2012年12月3日期间工业**委员会成员实施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结果公示的所有照片。故对于原告钱*要求撤销被告八吉府街财政所在《回复》中对其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作出的答复行为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武汉化**街财政所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关于工业港村村民钱*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的回复》第(四)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二、责令被告武汉化**街财政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钱*在2014年2月12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公开第(四)项信息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驳回原告钱*要求撤销被告武汉化**街财政所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关于工业港村村民钱*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的回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钱涛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偏袒被上诉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八吉府街财政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申请的第一、三、五项不是被上诉人获取或制作的政府信息。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农村财务“双代管”办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在村财务档案的管理是一种代管行为,也并没有规定公开主体及制作主体是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坚持原审质辩意见。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和采信理由与原审相同,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办发(2006)86号《国**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鄂政办发(2007)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委托乡镇财经所统一代理村级会计业务。各乡镇财经所内设农村会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理农村集体经济会计业务。《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农村财务“双代管”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财务“双代管”是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和资金的代管,是在不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及核算单位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监督管理权相分离的一种管理制度。鄂纪发(2010)8号《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全省各乡镇以财政所(经管站)为依托,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各村“三资”台账统一移交乡镇财政所(经管站)集中代管。建发(2010)24号《建设乡村级“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方案》规定,委托建设乡财政所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各村“三资”台账统一移交乡镇财政所集中代管。故被上诉人八吉府街财政所系接受工业港村的委托对该村的账务和资金实施代管。上诉人钱涛向被上诉人八吉府街财政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第一、二、五项,均不属于被上诉人八吉府街财政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根据鄂纪发(2010)8号《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监管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对各村自查上报“三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各村(组)将本村经检查核实的“三资”情况进行公示”,以及建发(2010)24号《建设乡村级“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方案》“建设乡财政所对各村自查上报“三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各村(组)将本村经检查核实的“三资”情况进行公示”的规定,“三资清理”资料公示的主体为工业港村,并非本案被上诉人八吉府街财政所。故上诉人钱涛要求公开的第三项信息工业港村“三资清理”资料公示的照片,亦不属于被上诉人八吉府街财政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规定,上诉人钱涛要求公开的第四项申请,系2005年1月至2012年12月3日被上诉人八吉府街财政所对工业**委员会成员实施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结果公示的照片,被上诉人八吉府街财政所在《回复》中称已提供工业**委员会工作的公示相片八张给钱涛查阅,但未履行相关说明义务,依法应予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钱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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