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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朝炳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民法院以(2014)鄂**行初字第0010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熊**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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