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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明刘佳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台北街办事处房屋强拆行政行为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台北街办事处房屋强拆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同月30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9月4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台北街办事处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6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5元由原告刘**、刘*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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