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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不服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监督局(以下简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2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葛*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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