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监督局(以下简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2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葛*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