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雷*与武汉市**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于同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雷*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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