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娄**、娄春志与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娄**、娄**诉称,2010年11月14日娄**和母亲曹**到湖**华医院咨询,被医院相关责任人“忽悠”,同年11月18日曹**入住湖**华医院,入院90分钟后实施脑血管介入手术,使曹**大小便失禁、言语失声成植物人状。起诉人多次同医院相关责任人交涉,医院及相关责任人不认可,双方争议近1年多至今无结果,起诉人于2013年11月4日再次向武汉市江**育委员会送达《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另起诉人于2011年10月27日向武汉**卫生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于2011年11月12日、17日递交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该局根据曹**的事故级别,将申请移送到武**生局,武**生局于2011年11月28日向起诉人发出了通知书,将起诉人的申请移送武**学会,武**学会以起诉人的相关材料不在鉴定范围故暂未收起诉人的材料,并告知了武**生局。起诉人认为争议处理申请被告不解决,事故的认定及移送等相关程序都未向起诉人告知,相关信息未向起诉人公开告知。故起诉人于2012年以“卫生行政管理”案由向武汉**民法院起诉武**生局,未获支持。现起诉人向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武汉市江**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2011年11月12日、17日收到起诉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及时主动的告知起诉人获取相关移交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确认武汉市江**育委员会对曹**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移送上一级即武汉市**育委员会时不依法告知曹**的医疗事故二级以上的信息不公开违法;3、判令武汉市江**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将其移送过程曹**医疗事故二级以上的级别内容、所填表格、文字,移送程序系统的相关信息公开告知起诉人;4、判令武汉市江**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对起诉人相关信息不公开作出书面道歉;5、判令武汉市江**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赔偿起诉人精神损失10万元;6、判令武汉市江**育委员会、武汉市**育委员会付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已就其诉讼请求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2012)鄂**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已经湖北省**民法院(2012)鄂**行终字第00116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现起诉人就上述请求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娄**、娄**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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