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戈**等十五名原告不服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公开政府信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戈**等十五名原告不服被告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公开政府信息,于2014年4月29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公开了政府信息,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戈**等十五名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