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戈**等十五名原告不服被告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公开政府信息,于2014年4月29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公开了政府信息,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戈**等十五名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