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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生育委员会与程**、高*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卫生计生征决字(2014)第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程**、高*因政策外生育第二胎。申请执行人通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程**、高*夫妇于2010年7月25日生育一女,2013年3月29日又生育一子。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4日作出东卫生计生征决字(2014)第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程**、高*征收社会抚养费104,141.73元,规定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逾期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14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直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时被拒收而留置送达。2014年11月3日,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余款84,141.73元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经催告被执行人程**、高*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卫生计生征决字(2014)第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卫生计生征决字(2014)第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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