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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某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武汉市某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昌城管执)限拆决定(2014)第20141211-1号和第20141211-2号《违法户外广告限期拆除决定书》。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拆除的3600平方米违法户外广告牌,属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广告设施。根据**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明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武汉市某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的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昌城管执)限拆决定(2014)第20141211-1号和第20141211-2号《违法户外广告限期拆除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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