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因不服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河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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