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省人社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贵厅是否制定颁布或者转发(下发)下列内容文件: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统筹外在单位领取的生活补贴与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之和高于事业单位文件规定的工资总额,单位对高于事业单位工资总额部分的生活补贴是否可以不发放?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无需报主管部门审核,无需报人社部门备案?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了省人社厅政府信息公开2014年第24号回复处理单《关于徐立新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该回复意见内容为:(针对第1个问题)我省省一级无此政策文件。因您本人在武汉市参保,相关信息请向武汉市人社局申请公开;(针对第2个问题)其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范围,可拨打省人社厅咨询热线12333咨询相关问题。原告于同年4月25日签收。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告在与原用人单位武汉**地产公司为支付原告生活补贴问题,需向被告省人社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作出了《关于徐**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但被告在回复中仅对第1个问题给予答复,而第2个问题以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范围为由予以拒绝。由于原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以“贵厅是否制定颁布或者转发(下发)下列内容文件”为前提,被告通过该厅内部法律法规库查询即可查得相关信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徐**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中对第2个问题的回复,并判决被告重新给予答复。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时间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2、《关于徐**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3、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复决(2014)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原告的《干部退休证》。证明原告已于1999年从武汉**地产公司退休。

被告辩称

被告省人社厅辩称,1、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14年4月21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并送达了书面回复。2、被告向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务**国办发(2010)5号文《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的规定,原告所需信息是以提问的方式提出,没有指明需要哪一文件,需要被告对其所需信息的内容进行汇总、加工,其所需的内容是对政策的咨询。被告对原告作出书面回复的时限、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向**提交的证据、依据:1、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寄送申请表的信函信封。2、被告收到申请的《信件登记表》。3、被告省人社厅政府信息公开2014年第24号回复处理单《关于徐立新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及挂号信投递查询结果。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的规定,原告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不明确,为提问或咨询形式,其所需信息需要被告汇总、分析、加工。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原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