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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沈*的起诉状,要求依法判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撤销2014年4月25日在《长江日报》19版所刊登的“土地权利证书注销公告”,并赔偿沈*的名誉损失。

起诉状称,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沈*未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23日非法注销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2014年4月25日在《长江日报》19版所刊登的“土地权利证书注销公告”,此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此,沈*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经查,2014年4月23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报纸上刊登“土地权利证书注销公告”(2014年第2号),其主要内容:武昌区政府批复的《房屋征收决定书》(武昌征决字(2012)第1号),同意武昌区**办公室征收武昌区丁字桥特2号地块上的房屋及附属建(构)物。征收范围内熊*等4户未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社会居民,已由武昌区政府下发《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决定收回《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熊*等4户社会居民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其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起诉人沈达即为4户社会居民之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规定,涉案房屋被征收的同时,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收回。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报纸上刊登的“土地权利证书注销公告”是执行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的一种送达方式,对起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产生影响,起诉人沈*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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