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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韩**与被告市国土规划局达成一致协调意见,被告市国土规划局于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韩**提供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武土确字第081号)的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合同》(2012年8月31日)的复印件及硚口区建荣村城中村改造K3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WH-2015-B035)的主要信息。原告韩**认为其诉讼目的已达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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