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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冷*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并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冷*,被**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冷*诉称,被**管局的工作人员项**先生在《我市私房历史问题现状及对策》一文中声称:“根据以上三个特点,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个结论是不宜也不能用现代的法制观点和市场经济的观点看待、回答和处理私房历史问题。如果用法制观点和市场经济的观点来看,过去大部分执行政策的行为都是错误的,都必须做翻案处理。现在房屋出租1000平方米以上都不管,以前150平方米以上都不行。有的要求在解放初期50年代私立医院被政府接管要拿出手续来。那时的接管行为不像现在的行政行为,要件齐全,程序到位。所以国家政策((1987)城房字第575号)规定:‘对解放初期接管代管的其他私人房产,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现在不予处理’。那时就凭领导一句话、写个条子,就把房子接管了,没有规范的手续”。据此,原告冷*于2014年9月9日向被**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局公开“(50年代)‘那时就凭领导一句话、写个条子,就把房子接管了,没有规范的手续’。现在也不需要纠正错误的政策或法律依据”。其后,原告冷*收到了被**管局作出的《告知书》,该《告知书》称原告冷*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请按照武政办(2009)151号文件精神办理。原告冷*认为,其申请事项是被**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被记录和保存下来的信息。该局作出的《告知书》亦证实该局记录和保存有该政府信息。被**管局认为原告冷*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但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综上,被**管局作出的《告知书》违法,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管局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管局立即就原告冷*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予以书面答复。

原告冷*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表》,用以证明原告冷*依法向被**管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该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2、《告知书》,用以证明没有法律条款规定被**管局可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予答复”的形式向原告冷*进行答复,故被**管局的答复违法。

被告辩称

被**管局辩称,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应当是已经存在的信息。原告冷*要求我局公开“(50年代)‘那时就凭领导一句话、写个条子,就把房子接管了,没有规范的手续’,现在也不需要纠正错误的政策或法律依据”,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我局收到原告冷*于2014年9月9日提交的申请后,于同年9月11日向其进行了书面回复,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已经依法履行了答复义务。2、原告冷*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落实私房政策问题,落实私房政策问题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其涉及面广,属于特殊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国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策执行,且不实行公开报道、宣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及武政办(1989)234号文的规定,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3、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告冷*的诉讼请求因涉及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冷*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告知书》,用以证明被**管局已经依法履行了答复义务。

被告市房管局提交的法律依据有:1、《国**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2、《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武**(1989)234号)第五条;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推进妥善解决我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武**(2009)151号)第五条;4、《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冷*向被**管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50年代)‘那时就凭领导一句话、写个条子,就把房子接管了,没有规范的手续’,现在也不需要纠正错误的政策或法律依据”,其申请内容涉及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原告冷*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被**管局提出有关申请,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冷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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