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冷*与武**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冷*诉被告武**案局(以下简称市档案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案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并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的委托代理人糜**、被**案局的负责人张*及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冷*诉称,其于2014年11月14日到武**案馆欲查阅30年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作的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市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孙主任答复原告冷*,由于有一部分经档案馆鉴定后认为不能开放的档案与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归于同一档案卷中,故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也不能公开。原告冷*不服武**案馆工作人员的行为,向被**案局提出举报申请。被**案局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回复,称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的档案确已根据《武**案馆馆藏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细则》第五条第六款鉴定为“控制”,武**案馆在原告冷*查档过程中依法依程序予以接待,未发现其失职。原告冷*不服该回复,认为被**案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故向湖北省档案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鄂档复决(2015)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回复。原告冷*认为:武**案馆鉴定并确定涉案档案属于到期不能开放的档案却仅仅只向被**案局的法规处备案违法;武**案馆将能够开放的档案与控制使用的档案放在同一卷宗里工作失职;被**案局认定武**案馆依法工作的依据不足。原告冷*依据《最**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案局未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案局督促武**案馆依法开放档案;3、责令被**案局立即按原告冷*所提出的举报申请对武**案馆进行查处。

被告辩称

被告市档案局辩称:一、我局在查处失职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过程中,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据实、书面回复原告冷明。二、依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但也有例外。根据《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二条、《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武**案馆作为国家综合档案馆,有义务更有职责将不能对外开放的档案延期开放。三、依据《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武**案馆负有鉴定到开放期限档案的职责。2014年11月份,武**案馆启动了对一批期满三十年档案的鉴定工作,其中就包括武政办(1984)197**所在的案卷。依据《武**案馆馆藏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细则》的规定,武**案馆组织成立了鉴定小组,对这批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了鉴定意见,武政办(1984)197**件所在的案卷被鉴定为“控制”。该鉴定结果也依据法律规定报送至我局和湖**案局批复。四、制定《武**案馆馆藏开放鉴定工作细则》是国**案局和湖**案局的要求。武**案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武**案馆馆藏现状,制订了《武**案馆馆藏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细则》,该细则也获得湖**案局的批准(鄂档办函(2013)32号)。综上,我局在办理原告冷明的违法举报工作中均依法依规办理,无任何违法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冷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市档案局主管本市档案事业,并对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原告冷*认为武**案馆在其查询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档案的过程中行为失职,故向被告市档案局举报,但其要求武**案馆开放档案及向被告市档案局举报内容均涉及处理私房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其行为实质仍系为解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冷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