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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龙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以下简称江**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江**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饶**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江**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魏*、吴*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杜*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原告杜**撤诉处理,视为原告杜**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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