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市国土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市国土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康园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原告刘*与被告市国土规划局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刘*认为其诉讼目的已达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