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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水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区水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区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文毅、黄**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原告刘*与被告区水务局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区水务局就原告刘*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向其作出答复,原告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水务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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