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力资源局与武汉市**园牛排馆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宝岛乐园牛排馆(张**)(以下简称宝岛乐园牛排馆)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岸劳社监理字(2014)第139号《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岸劳社监罚字(2014)第139号《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申请执行人区人力资源局接投诉人吕**、程**的投诉后,查明被执行人宝岛乐园牛排馆未支付吕**工资1890元,未支付程**工资1349元。申请执行人区人力资源局在调查过程中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及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宝岛乐园牛排馆送达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以下简称《调查询问通知书》)及《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宝岛乐园牛排馆未按时提供调查资料及接受调查询问,亦未执行《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区人力资源局经事先告知,于2014年11月6日分别作出岸劳社监理字(2014)第13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宝岛乐园牛排馆按《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提供全部调查资料,接受调查询问,并支付投诉人吕**工资款1890元及投诉人程**工资款1349元;及岸劳社监罚字(2014)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宝岛乐园牛排馆罚款人民币4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区人力资源局将上述两份文书向被执行人宝岛乐园牛排馆进行了送达,由该牛排馆店长彭*进行了签收。被执行人宝岛乐园牛排馆注册登记的经营者为张**,实际经营者为其夫耿雅*,实际经营者对彭*签收法律文书的行为及欠付投诉人的工资金额均予以认可。对于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宝岛乐园牛排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执行人宝岛乐园牛排馆已向投诉人吕**支付工资款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岸劳社监理字(2014)第13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岸劳社监罚字(2014)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且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岸劳社监理字(2014)第139号《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岸劳社监罚字(2014)第139号《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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