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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喜兵、余来喜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余**不服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房屋强制拆除一案,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余**、余**起诉时将武汉花**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桥嘉**司)、湖北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司)列为第三人一并提起诉讼。武汉**民法院受理后以(2015)鄂**行初字第00076号行政裁定书将案件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市政府、市国土规划局,第三人花桥嘉**司、楚**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何**参加的合议庭。案件审理中,原告余**、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余**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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