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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冷*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并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冷*、被**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于2014年7月20日向被**管局提交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该局公开:1、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2、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的工作职责。被**管局于同年7月30日向原告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

被**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书》,用以证明被**管局依法履行了答复义务,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2、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机构设置及职责的网页截图,用以证明被**管局的官方网站上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3、信息公开申请转办通知单,用以证明被**管局收到原告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批转内部工作部门办理。

被告市房管局提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原告诉称

原告冷*诉称,因被**管局多次多场合声称该局的“信访处”和“办公室”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但其各自履行的职责不同。故原告冷*于2014年7月20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该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局公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的工作职责。同年7月30日,原告冷*收到该局作出的《答复书》,称原告冷*要求公开的信息可在市房管局政务网(http://www.whfg.gov.cn)上查询。原告冷*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但被**管局官方网站上并未显示“信访处”及“办公室”职能的区别及异同,故被**管局未就原告冷*申请公开的内容予以据实答复,其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被**管局未就原告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据实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管局就原告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公开相应政府信息。

原告冷*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用以证明原告冷*要求被**管局分别公开该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以及“信访处”的工作职责;2、《答复书》,用以证明被**管局公开的是办公室(信访处)的工作职责,未就原告冷*的申请内容予以答复,其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管局辩称,1、原告冷*于2014年7月20日向该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该局于同年7月30日作出《答复书》,答复时间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原告冷*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该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原告冷*要求公开的我局信访处和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我局已经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whfg.gov.cn)上予以公开,针对原告冷*的申请,我局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告知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冷*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告冷*对被**管局提交的证据1中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答复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管局并未针对原告冷*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因其未收到该材料,且系由武汉**息中心盖章署名,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网页截图显示的是办公室(信访处)的工作职责,并非办公室和信访处的职责,故不能证明被**管局对原告冷*的申请作出了答复;对证据3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管局针对原告冷*的申请作出了答复,也不能证明被**管局的答复行为系依法答复。

经庭审质证,被**管局对原告冷*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恰能证明被**管局已经履行了答复职责。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冷*提交的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但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

被告市房管局提交的证据真实,来源合法,能证明该局针对原告冷*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了答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冷*于2014年7月20日向被**管局提交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该局公开:1、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2、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的工作职责。被**管局于同年7月30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同年8月1日向原告冷*进行了送达,告知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可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whfg.gov.cn)上查询。原告冷*对该《答复书》不服,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管局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被**管局收到原告冷明于2014年7月20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同年7月30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同年8月1日向原告冷明进行了送达,答复期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原告冷*要求被**管局公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的工作职责”,上述信息属于被**管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因被**管局在其政务网(http://www.whfg.gov.cn)中“机构设置及职责”栏目已公开了办公室(信访处)的工作职责,故被**管局在对原告冷*作出的《告知书》中告知其就要求公开的信息,可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whfg.gov.cn)上查询,已向原告冷*告知了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答复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告冷*主张其要求被**管局分别公开该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以及“信访处”的工作职责,但被**管局官方网站上公开的系办公室(信访处)的工作职责,该局官方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并非原告冷*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政府信息必须是已经形成的现有的信息。本案中,被**管局针对原告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其在被**管局官方网站上查询该局已主动公开的办公室(信访处)的工作职责,该答复行为并无不妥。综上,原告冷*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冷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冷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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