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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武汉市**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司*丰诉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岸区食药监局)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江岸区食药监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并组成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司*丰,被告江岸区食药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司*丰认为已达到其诉讼目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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