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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武汉市**管理处、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要求被告武汉市江*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江*社保处)、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履行审核社会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组成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及代理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邹*、李*,被告江*社保处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应双方当事人申请组织协调。经协调,原告王**认为已达到其诉讼目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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