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江**等与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江**、杨**、张**、罗**、陈**、叶*、李**诉被告武汉市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黄*国土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黄*国土规划局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黄*国土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江**、杨**、张**、罗**、陈**、叶*、李**诉称:2014年10月23日,八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黄陂国土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黄陂国土规划局书面公开对应《关于批准武汉市黄陂区2009年度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2009)876号)的以下文件:1、黄陂国土规划局拨付给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以下简称滠口街滠口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清单,及滠口街滠口村提供给黄陂区国土规划局的支付清单;2、《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前述公告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送达证明文件。但被告在收到申请后,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故八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立即向八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书面回复。

原告龙**、江**、杨**、张**、罗**、陈**、叶*、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证据2、EMS快递详情单。

证据3、八原告的身份证明。

上述证据证明八原告已经向被告黄陂国土规划局提出过申请,被告有义务履行公开信息职责,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职责。

被告黄*国土规划局辨称:原告第一项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被告信息公开范围,根据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土地出让金是给财政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法律规定由村集体组织公开。不是被告的职责范围。对于第二项信息公开申请,愿意在庭审后提交给八原告。

被告黄*国土规划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被告对八原告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承认确实收到了八原告的申请。

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合议庭对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与案件有关联,合议庭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八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黄*国土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黄*国土规划局书面公开对应《关于批准武汉市黄*区2009年度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2009)876号)的以下文件:1、黄*区国土规划局拨付给滠口街滠口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清单,及滠口街滠口村提供给黄*区国土规划局的支付清单;2、《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前述公告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送达证明文件。被告黄*国土规划局在收到申请后,至今未予答复。故八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国土规划局向原告提交了(2009)第52号武汉市黄*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9)第52号黄*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两份公告张贴的照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有义务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更应当主动公开。被告黄陂区国土规划局对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有主动公开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依据,被告认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其职能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及第九条第一款:“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的规定,被告黄陂区国土规划局在收到八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至今未作答复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八原告要求其作出书面答复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陂区国土规划局辨称八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不属于被告信息公开范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未按原告龙**、江**、杨**、张**、罗**、陈**、叶*、李**申请的内容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

二、判令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八原告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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