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强诉被告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石众**有限公司履行行政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沈*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张**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石市**有限公司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石**有限公司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占合心与黄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水泥厂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邹**与黄**塞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