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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宜**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湖北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大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湖北省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职业病鉴定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行终字第000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汉**大公司再审申请称:宜昌**控制中心对刘**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向宜昌市**育委员会申请鉴定后,该单位未对此给予答复。汉**大公司起诉后,宜昌市**育委员会才对汉**大公司作出《回复》,导致违法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能得到改正。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起诉错误,故请求本院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u0026amp;amp;rdquo;该条款规定的非常清楚,只有对u0026amp;amp;ldquo;诊断结论有异议u0026amp;amp;rdquo;才能申请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但汉**大公司向宜昌市**育委员会提出的申请是u0026amp;amp;ldquo;更改用人单位u0026amp;amp;rdquo;,而非对u0026amp;amp;ldquo;诊断结论u0026amp;amp;rdquo;有异议。故宜昌市**育委员会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原裁判不予受理汉**大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

综上,湖北省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湖北省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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