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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3日,本院收到邬**诉当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邬**起诉当阳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当阳市关*文化园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制定、公布《关于﹤关*文化园区域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的行政行为无效且违法,确认当阳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公布《关于﹤关*文化园区域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属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前的过程性行为。起诉人邬**就当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已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就该案作出的(2015)鄂**行终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本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确认:2012年11月12日,当阳市关*文化园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当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将《关*文化园区域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因此,起诉人邬**的两项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邬**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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