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6日,本院收到田国林诉枝江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田国林诉称,原枝**委会开除了起诉人公职,戴上坏分子帽子,起诉人对此多次申诉,原枝江县公安局对此案再次复查后至今没有结果。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原枝**委会(1977)24号文件对起诉人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2、依照中**省委(1978)139号文件精神落实政策,恢复起诉人企业职工身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枝江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原枝**委会(1977)24号对起诉人开除公职的决定,该决定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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