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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3日,本院收到诉讼代表姚*贵诉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枝江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姚*贵等人诉称,起诉人在社会改革企业改制中,起诉人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医疗保险至今没有解决,因政府监管不力,导致退休职工医保问题未能落实。请求法院判令:1、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起诉人办理职工医疗保险;2、枝江市人民政府积极作为,协调办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起诉人起诉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向该局提出申请,若该局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则可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起诉人起诉枝江市人民政府积极作为,协调办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起诉枝江市人民政府,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3、《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起诉人对信访复查意见书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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