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但永*与远安县荷花镇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收到但永堂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但永堂的起诉,本院予以受理。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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