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收到但永堂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但永堂的起诉,本院予以受理。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黄**与襄阳市**办事处、际华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襄阳市人社局不服不予认定特殊工种答复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宜城市房管局因与被上诉人张全国注销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恢复房屋产权证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杨**与郑**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段**因诉被上诉人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行政判决书
刘**与远安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doc
远安县**限公司与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不服政府行政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展和改革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汤**与远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