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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监利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张**与被申请人监利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鄂荆州中行终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张**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张**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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