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金**责任公司诉被告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第三人王*、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巴东金**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金**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及第三人王*、崔*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东金**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巴**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