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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振**场有限公司与潜江市商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振**司诉被申请人潜江市商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7日作出(2012)鄂潜江行初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振**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鄂**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振**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鄂**中行申字第0000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振**司的再审申请。振**司仍不服,再次向湖北**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鄂行申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振**司的法定代表人廖**及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人潜江市商务局的委托代理人马**、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振**司申请取得《符合当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证明》是该公司请求潜江市商务局转报备案资料的前提条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鄂汉江中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及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潜江行初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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