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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来凤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来凤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财产行政扣押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来凤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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