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巴东县金果坪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余**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东县金果坪乡人民政府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巴东县金果坪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巴东县金果坪乡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巴东县金果坪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