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行初字第000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本案适格被告应为利川市人民政府。原审被告不适格,应予撤销。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行初字第0008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二、驳回李**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