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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鹤峰县邬阳乡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鹤峰县邬阳乡人民政府移民搬迁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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